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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及广东省合格标准的通知  
发布日期:2005-10-14
 

粤人发〔2005〕258号 

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、财政局,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
  根据人事部、财政部《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国人厅发〔2005〕25号)文件精神和全国会计考办的统一部署,2005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已全部结束。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印发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会考〔2005〕16号)及我省考试情况,为推动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,促进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,在全国合格标准的基础上,省人事厅、财政厅研究确定了2005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标准,现予公布。
  一、《高级会计实务》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(试卷满分为100分)。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以上的人员,其成绩三年内有效。
  二、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广东省合格标准为50分。达到省合格标准的考生,成绩当年有效,可按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,正高级会计师资格。
  三、2005年10月17日起,考生可通过电话(16842168)查询考试成绩;同时,考生可到各原报名点领取成绩单。合格成绩单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有效证明,也可作为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有效证明。
 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公布国家和我省2005年度合格标准,做好成绩单的发放工作。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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